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平阴县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行政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志愿参加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平阴县民政局,接受平阴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: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组织并发动社会力量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,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,面向社会,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,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筹集善款。建立、筹集和管理平阴县慈善总会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;接受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。
(二)赈灾救助。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;接受、分配、储运、发放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。
(三)扶贫济困。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弱势群体,开展扶贫救济,抚恤工作。
(四)慈善救助。开展安老、助孤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,资助或兴办慈善福利项目。
(五)公益援助。参加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其他社会公益援助事业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(六)交流与合作。总结交流经验,展示工作成就。加强同外地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国内外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;对特殊贡献者树碑立传;参与市(县)间的慈善援助活动。
(七)组织慈善宣传,普及慈善意识,研究慈善理论,探索符合平阴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子。
(八)严格尊重善款捐赠人或单位的捐赠意愿,实施各项活动;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;为政府制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性意见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会员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。
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。
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交入会申请书。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(三)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八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。
(三)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。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决议。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。
(三)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。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(个人会员每年10元,团体会员每年500元)。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愿退会;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。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(四)决定终止事宜。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每五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适当延期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;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,在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。每年召开一次年会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
(二)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。
(三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聘请名誉会长、副会长。
(四)执行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。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),对理事会负责,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。
(二)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
(三)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。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。
(五)决定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(六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的人选方案,报请理事会决定。
(七)筹备召开理事会。
(八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结算和善后工作。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职权是:
(一)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。
(二)制定本会工作制度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(三)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。
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。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依法科学决策。会长执行会长负责制。
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两名;会长一名;副会长若干名;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一名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。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,主要职责是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。
(二)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。
(三)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。
(四)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
(一)会费。
(二)捐赠。
(三)政府资助。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(五)利息。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行政经费来源于基金增值部分、会费、行政经费专项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的收入等。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务部门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。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;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;本会终止前,须在县民政局指导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;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;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二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,报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通过后,15日内报县民政局,经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