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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金管理办法
信息来源:平阴县慈善总会    添加时间:2008-4-8 8:15:00    点击:

      为了加强对慈善资金的募集、使用和监督,并进行规范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平阴县慈善总会章程》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      一、资金来源

      1、会费。
      2、国内外单位、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收入。
      3、国家、政府和上级慈善机构的资助。
      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      5、利息。
      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     二、资金募集

      1、资金募集依法进行,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。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、扶贫济困、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,宣传为国分忧、为民解愁结合起来,取得社会的理解、关心和支持。
      2、严格接受捐赠手续。接受捐赠,由本会办公室负责,向捐赠者出具凭证,颁发证书。严格执行钱物交接、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。
      3、资金募集方式。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,还可以通过开展义画、义卖、义演、“一日捐”及其它专项慈善捐赠等合法活动,多渠道向社会进行募集。

      三、资金使用原则

      1、慈善资金主要用于救助社会上弱势群体,开展安老、助寡、助孤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、赈灾,以及资助和兴办慈善福利项目建设等。
      2、总会的资金母本由不定向捐款组成,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,兼顾长远的原则,体现鼓励募捐的精神,使用母本时应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按计划实施。定向捐款按捐赠者意向实施。
      3、总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款项,不得挪作他用。
      4、各项费用开支都要严格审批手续,按规定执行。宣传活动费用,项目运作和管理经费,从捐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开支。
      5、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     四、资金使用审批范围

      1、救助社会弱势群体。
      2、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。
      3、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助困活动。
      4、按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。

      五、资金使用审批程序

      1、总会每年在11月底前编制第二年的资助预算计划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办公室按计划督办实施。资助预算外的项目,应由常务理由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。
      2、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实体的投资,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      3、扩大慈善公益事业的辐射面,总会可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资助,并有权对使用资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。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,总会有权减少、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。
      六、资产管理

      1、总会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,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,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本会的帐务。
      2、建立物资管理制度,严格对捐赠物资的登记、使用、出入库手续。
      3、资金的募集、使用接受审计、财政和民政部门的审计、监督。
      4、总会的经费使用接受社会监督,定期向社会公布。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和监督。

      七、本办法经平阴县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,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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