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设立慈善基金的决定
平慈总字[2009]3号
在今年3月26日省慈善总会召开的会议上,对今年的捐赠工作作出部署,要求以“政府推动、干部带头、社会联动、企业认捐基金、建立长效机制”的慈善工作思路,动员和鼓励企业设立专项基金。市慈善总会也要求继续作好“留本付息,合同捐赠”的募捐模式,增加壮大善款总量。根据省市要求,借鉴外地经验,经研究决定,在我县企业及乡镇设立冠名慈善基金。决定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基金范围。设立慈善基金的范围为我县的各类企业和各乡镇。村一级早在2005年已经设立,要进一步扩大规模。
二、基金数额。企业设立的冠名慈善基金至少要达到1000万元,不设上限,乡镇慈善基金至少100万元。新设立慈善基金的村,至少50万元。
三、基金内涵。冠名慈善基金本身所反映的是善款的名义规模,而不是善款的实际数量。它给单位带来的是爱的奉献和名誉效应,给慈善机构带来的是善款募集的长效机制。
四、基金运作。冠名慈善基金本金归本单位所有,在本单位运作,只向慈善机构捐赠利息,每年捐赠一次,时间为5月15日。
五、基金利息。向慈善机构捐赠利息,年息按基金总额的5%计算,慈善机构接受捐赠后,小头留下,大头拨付原单位使用。
六、基金用途。设立慈善基金所取得的利息,不管是留在慈善机构的还是拨付原单位的,均须用于助困、助学、助医、助残、助老、助孤、赈灾等慈善事业。
七、基金协议。设立慈善基金的单位,要与慈善机构签定慈善基金认捐协议书,协议书的有效期限暂定5年,在有效期内不因单位法人代表变更而终止。
平阴县慈善总会
二〇〇九年五月九日 |